离婚中家庭暴力的认定需从主体关系、暴力行为的特征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包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伤害行为、伤害达到一定程度且具有主观故意等。
在离婚案件里,家庭暴力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从主体关系来看,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里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等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从行为特征方面,有具体的伤害行为。家庭暴力通常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伤害要达到一定程度。从情节来看,一般轻微的争吵、打闹不构成家庭暴力,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性,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比如,身体上出现明显的伤痕、淤青、骨折等,精神上出现抑郁、焦虑等严重的心理问题。
主观故意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家庭暴力要求加害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加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而不是过失导致的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法院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