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状况则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等情况分别计算。
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来说,误工时间是从事故发生导致受害人需要住院治疗开始,到受害人痊愈或者医疗机构确定其可以恢复正常工作为止。这通常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作为依据。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的计算分多种情形。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受害人每月工资收入为 8000 元,因住院误工 2 个月,期间单位停发工资,那么其误工费就是 8000×2 = 16000 元。这里的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
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就要求受害人提供过去三年的收入凭证,来计算平均收入水平。假设受害人过去三年的年收入分别为 6 万元、7 万元、8 万元,那么其平均年收入为(6 + 7 + 8)÷ 3 = 7 万元,平均月收入约为 5833 元。如果误工 3 个月,误工费则约为 5833×3 = 17499 元。
当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受害人从事建筑行业,受诉法院所在地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 6 万元,平均月工资为 5000 元,误工 4 个月,误工费就是 5000×4 = 20000 元。
总之,住院误工费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