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的告知对象通常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中,立案告知书有着重要的作用。报案人是指将自己发现或知晓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司法机关的人。他们可能是犯罪行为的目击者,或者是发现犯罪线索的人。对于报案人而言,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报案后,司法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并决定立案时,就会向其送达立案告知书。这能让报案人了解到自己所报的案件已经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他们的行为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回应。
控告人一般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他们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指控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司法机关对其控告的内容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并决定立案时,会向控告人送达立案告知书。这对于控告人来说,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进展标志,告知他们司法机关会对侵害他们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举报人则是指了解犯罪情况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出于正义或其他原因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人。司法机关在决定对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立案后,也会向举报人送达立案告知书。这不仅是对举报人行为的一种肯定,也能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中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总之,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主要是为了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案件处理情况的知情权,让他们清楚自己所提供的信息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有效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