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挪用用途、行为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它主要破坏的是单位内部的资金管理秩序和财产权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该罪更侧重于对国家特定款物管理制度的破坏。
挪用用途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比如用于个人的生活消费、投资等。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将救灾款用于修建政府办公楼等。如果是挪作个人使用,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行为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资金来源和性质没有特殊限制,包括货币资金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是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款物具有特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量刑不同:挪用资金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