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处分行为。
订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只需其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法定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同意或认可,遗嘱即可成立。比如,遗嘱人在意识清醒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行书写遗嘱,明确表达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意愿,这个过程不需要其他任何人的参与或同意,完全基于遗嘱人自己的单方意志。
它是死因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虽然是遗嘱人生前订立的,但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遗嘱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时,遗嘱才开始生效,继承人才能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例如,遗嘱人订立了一份遗嘱,但在其生前,继承人不能依据这份遗嘱要求分割财产,只有在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才具有实际的执行效力。
订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订立遗嘱属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决定在其死亡后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改变了财产的所有权状态。例如,遗嘱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指定由某个继承人继承,这就直接导致了房产所有权在其死亡后发生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