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比重于轻伤二级。
在司法实践和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对轻伤进行了一级和二级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有明确的严重程度差异的,轻伤一级的损伤程度更为严重。
从制定标准的逻辑来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为了科学、准确地对损伤程度进行分级,以服务于司法裁判等工作。将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就是考虑到不同损伤情况对人体健康和生理功能的影响程度不同。轻伤一级所描述的损伤状况,往往在器官功能、组织结构等方面受到的损害更大。例如在颅脑、脊髓损伤方面,轻伤一级规定了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等情形;而轻伤二级对应的是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显然前者的损伤严重程度要高于后者。
从法律后果的角度而言,虽然轻伤一级和二级都属于轻伤范畴,加害人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在量刑和赔偿数额上会有所体现。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损伤程度,一般来说,造成轻伤一级的加害人相较于造成轻伤二级的加害人,可能会面临相对更重的刑事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轻伤一级的损伤更严重,被害人可能遭受更多的医疗费用支出、更长时间的误工以及更严重的精神痛苦等,因此通常可以获得相对更多的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损伤程度本身,还是从法律后果的角度,轻伤一级都比重于轻伤二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