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是否存在需要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仍可就该代位物行使抵押权;但若没有代位物,抵押权通常消灭。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是理解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状态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在抵押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消灭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那么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代位物优先受偿。例如,甲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物向乙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房屋因火灾被烧毁,但甲从保险公司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此时,乙的抵押权就及于这笔保险赔偿金,乙有权就该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
没有代位物时抵押权消灭。如果抵押物灭失且没有任何形式的代位物产生,那么抵押权就会消灭。比如,抵押物因自然灾害完全损毁,且没有获得任何保险赔偿、补偿等,此时抵押权所指向的客体完全不存在,且没有其他可替代的财产供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
在实践中,当抵押物出现可能灭失的情况时,抵押权人应当密切关注是否存在代位物。如果有,要及时主张对代位物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为了保障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提供新的担保等,以降低抵押物灭失带来的风险。此外,对于抵押物的保险安排也非常重要,抵押人通常应按照约定为抵押物办理保险,以确保在抵押物发生意外灭失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