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没有执行是否还会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为法定特殊情形而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后续不再执行;若不存在法定不执行的情形,通常会继续执行。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治安拘留不执行的几种情形。比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如果是符合这些情形而没有执行治安拘留,那么后续不会再执行。
然而,如果是因为其他一些临时性的原因导致治安拘留暂时没有执行,例如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按照规定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从而暂缓执行拘留,而最终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行政诉讼败诉,且没有新的不执行情形出现,那么公安机关会继续执行治安拘留。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因为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执行治安拘留,在没有超过一定合理期限且不存在不执行的法定情形时,仍然会对被处罚人执行治安拘留。治安拘留的执行是保障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其执行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治安拘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