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并非单纯以结果定罪,而是结果要件与行为要件相结合来认定犯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它既要求有特定的行为,也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
该罪有明确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并且将套取的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套取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等各类可以提供信贷资金的机构。而“高利转贷”,一般是指转贷的利率明显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结果要件也是认定该罪的重要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仅仅有套取和转贷行为还不够,还需要满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结果条件,或者存在特定的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的情形。
因此,高利转贷罪不是单一地以结果定罪,而是行为与结果的统一。如果只有套取和转贷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不存在特定的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情形,就不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以及最终的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