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之外的费用、因债权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以及与留置物无直接关联的债务等。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除此之外的内容通常不在留置担保范围内。
约定之外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担保的具体范围,如果有明确约定,那么超出约定范围的费用不在留置担保范围内。例如,双方约定留置担保仅针对主债权和一定比例的利息,那么其他如额外的手续费等不在担保范围内。
债权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如果损失是由于债权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这部分损失不能通过留置担保来获得赔偿。比如,债权人没有妥善保管留置物,导致留置物损坏,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而不能算入留置担保范围要求债务人赔偿。
与留置物无直接关联的债务:留置权的行使通常要求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如果债务与留置物没有直接关联,那么该债务不能通过留置该物来进行担保。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一笔货款,但债权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一辆汽车,而该汽车与货款债务并无直接关联,那么该货款债务不能通过留置这辆汽车来担保。
留置担保有其明确的范围规定,不在法定范围内且无特别约定的内容,一般不被纳入留置担保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