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权的房子,产权人可以买卖过户,但居住权不受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一旦设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对于产权人而言,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过户属于处分权的体现,所以从法律层面,产权人是有权将房屋进行买卖过户的。不过,居住权的存在并不会因为房屋的买卖过户而消灭。
当房屋存在合法有效的居住权时,即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新的产权人也不能随意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居住权人依据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文件,依然享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等居住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出现。
在实际交易中,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产权人在出售房屋时必须如实告知买受人该房屋上设有居住权的情况。因为这一信息对于买受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会直接影响到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和权益。若产权人隐瞒居住权的情况,买受人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产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有居住权的房子产权人能买卖过户,但居住权的存在会对房屋的交易和使用产生一定的限制和影响,交易双方都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