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后反悔,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赠与行为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未经过公证,赠与人可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若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通常不能随意撤销,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时,赠与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要明确房屋赠与的不同阶段。在房屋赠与过程中,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赠与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属于公益性质等不可撤销的情况,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反悔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当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产权已经转移给受赠人时,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若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房屋赠与后反悔的处理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