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调解后还了一部分,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若剩余欠款按调解协议正常履行,持续关注直至还清即可;若未按协议继续还款,可通过协商、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解决。
在欠款纠纷经调解后,债务人偿还了一部分欠款。如果债务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正常履行后续还款计划,债权人只需持续关注还款进度。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保留好相关的还款记录、凭证等,以便后续查询和核对还款情况。同时,要注意记录每一次还款的时间、金额等信息,确保还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债务人未按照调解协议继续履行剩余欠款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先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在协商时,要明确指出债务人已经违反了调解协议的约定,提醒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了解债务人不还款的原因,看是否存在合理的困难,如暂时资金周转不灵等。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重新协商还款计划,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还款时间和方式。
如果协商无果,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债权人的欠款。
在整个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这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