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后,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出质人履行债务;但如果质权人通知债务人向其履行的,债务人应向质权人履行。
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原理。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在质押关系中,出质人是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的一方,质权人是接受质押的债权人,而债务人是对应收账款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
正常履行情况。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在没有质权人通知等特殊情况时,债务人按照原来与出质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向出质人履行债务。因为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其基于与出质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产生付款义务,在未收到变更履行对象的通知时,按照原合同履行是合理且符合交易习惯的。例如,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丙银行,在丙银行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甲公司。
质权人通知后的履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如果质权人通知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就应当向质权人履行。这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权益,确保质权人能够控制质押的应收账款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接到质权人的通知后,若继续向出质人履行,可能无法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债务人仍需向质权人履行。例如,上述案例中,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丙银行,此时乙公司就应向丙银行支付款项。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后债务人的履行对象会因是否收到质权人通知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