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存在2年或3年的时效限制,但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而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与诉讼时效适用规则。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其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等特点,物权请求权旨在保障物权的完整与行使,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导致物权人因时效经过而丧失物权保护,这与物权的本质属性相悖。所以,一般情况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不同类型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由于其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具有较强的公示性和稳定性,法律赋予其更持久的保护。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物权存在且物仍然存在,物权人都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例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人即便多年后发现房屋被他人无权占有,依然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然而,对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情况有所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里的二年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而是一种除斥期间,一旦超过该期间,权利人将丧失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