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和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主体和行为目的。恶意串通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共同实施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另一方,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以谋取自身利益。
从行为主体来看,恶意串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通谋。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等关键信息,帮助其中标,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恶意串通,双方都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故意。而欺诈通常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行为,只有欺诈方存在故意欺骗的主观意图,受欺诈方是被蒙骗的对象。比如,商家故意夸大商品性能,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这就是商家对消费者实施的欺诈行为。
从行为目的方面分析,恶意串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共同谋取非法利益,损害的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像一些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双方都从中获利,但却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欺诈行为的目的主要是欺诈方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意思表示。例如,骗子以中奖为由,要求受害者先缴纳手续费才能领取奖金,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缴纳费用,骗子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在法律后果上,恶意串通导致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且恶意串通的当事人要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欺诈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恶意串通和欺诈在行为主体、行为目的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