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从劳动者角度来看,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限会严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和职业发展。劳动者的职业生涯是有限的,长时间不能从事自己熟悉且擅长的行业,可能会导致其技能生疏,难以在其他领域重新建立起职业优势,进而影响其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
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虽然设置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但如果期限过长,可能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市场的正常竞争规律。在合理的期限内,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通常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超过一定时间后,商业秘密可能已经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二年的范围内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期限。例如,对于一些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行业,可能约定一年甚至更短的竞业限制期限就足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对于一些涉及核心商业秘密且商业秘密更新周期较长的行业,可能会约定接近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总之,二年的上限规定是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就业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