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者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一定的参考标准。一般来说,包括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等情形。
刑罚的裁量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除了上述影响量刑的情节外,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传销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法律对传销组织者给予了较为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