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别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包括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表现,如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离开现场的时间节点和方式等。
主观动机判断是甄别肇事逃逸的关键。若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等而离开现场,可认定有逃逸主观故意。例如,肇事者撞人后因害怕承担刑事责任,不报警、不救助伤者直接驾车逃离,这种明显为躲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可认定有逃逸动机。相反,若因受伤需就医、为救伤员去附近找救援等合理原因离开,且留下联系方式或事后主动归案说明情况,主观上无逃避责任故意,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客观行为表现也很重要。从离开现场的时间节点看,事故发生后立即逃离,未作任何停留和处理,一般会被认定为逃逸。如车辆碰撞后,司机未下车查看情况,马上加速驶离。而若在现场停留一段时间,完成部分救助或报警等义务后离开,需进一步分析离开原因。
离开现场的方式也有区别。秘密离开且未告知他人,如趁受害人或其他目击者不注意悄悄溜走,增大了认定逃逸可能性。而若公开向他人表明去做某事再离开,且按承诺返回,认定逃逸需谨慎。
另外,还可结合后续行为判断。逃逸者通常不会主动与警方联系说明情况,甚至隐瞒身份、销毁证据。若肇事者离开后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即使开始离开现场,也可能因后续积极配合调查,不被认定为逃逸。总之,甄别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需全面、综合分析,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