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入狱后,其贷款债务并不会因入狱而消除,仍需继续偿还。还款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财产代管人用贷款人的个人财产偿还,或由其亲属帮忙偿还,也可在符合条件时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贷款人入狱并不影响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续。即使贷款人失去人身自由,依然要承担还款责任。
当贷款人入狱后,如果其有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财产代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从贷款人的财产中支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等费用。例如,贷款人入狱前有银行存款、房产出租收入等,财产代管人可使用这些资金来偿还贷款。
若贷款人没有财产代管人,其亲属出于自愿也可以帮忙偿还贷款。不过亲属并没有法定的还款义务,是否帮忙还款取决于亲属的意愿。
如果贷款时设置了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当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时,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例如,贷款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入狱后无法还款,银行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来收回贷款。
此外,贷款人在入狱期间,如果有劳动报酬等合法收入,也可以用于偿还贷款。同时,债权人也应当及时关注贷款人的情况,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