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了冷静期,需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未在该三十日内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仍想离婚,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或通过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如果过了冷静期,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然而,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之后双方仍然决定离婚,就需要重新按照离婚登记的流程,再次申请离婚登记,重新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另外,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这种方式没有离婚冷静期的限制,但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