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包括对身体完整性的侵害、对身体活动自由的侵害、对身体组织的不适当干预等内容。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多种行为可被认定为侵犯身体权。
首先是对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这主要表现为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却未达到侵犯健康权的程度。例如,强行剪掉他人头发、指甲等。头发和指甲虽并非人体关键的功能性组织,但它们是身体的一部分,强行剪掉这种行为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属于侵犯身体权。此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也属于此类,这种行为未经他人同意,侵犯了他人身体的自主支配和完整性。
其次是对身体活动自由的侵害。身体活动自由是身体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使他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动,这就构成了对身体权的侵犯。比如,将他人锁在房间内,使其不能自由进出;或者在公共场合强行拖拽他人,阻止其正常行走等行为,都限制了他人身体的活动自由,属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
再者是对身体组织的不适当干预。现代医学发展使得人体组织的利用更为广泛,但这必须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未经他人同意,摘取他人的组织、器官等,即便未对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侵犯了身体权。例如,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抽取其血液用于非医疗必要的用途。
另外,对尸体的损害也可视为侵犯身体权的延伸。因为尸体是身体的延续,对尸体的非法损害、侮辱等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死者近亲属对尸体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身体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