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致人损害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类型,但存在特殊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法律层面,对于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类型有着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因为相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求其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较为困难。
存在特殊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些情形下,首先推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类型主要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在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以及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等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尽到应有的管理和注意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