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诉讼离婚通常要间隔六个月。不过,这一间隔时间存在特殊情况,若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双方经调解和好后,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想要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起诉。
这里所说的“新情况、新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新情况和新理由是指在第一次判决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例如,一方在第一次判决后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新的过错行为,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在存在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随时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而对于被告而言,其提起离婚诉讼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如果被告想要离婚,可以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后的任何时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二次诉讼离婚间隔时间只是程序上的规定,最终是否能判决离婚,还是要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