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需经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手续,所需证件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有一套法定的手续和明确的证件要求。
首先是手续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相关规定,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二步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步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是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第五步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次是证件方面,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是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户籍情况。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重要凭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是必不可少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此外,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总之,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和要求准备齐全证件,以确保离婚登记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