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担债务一般先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处理离婚共担债务的基本原则。
共同财产偿还是首要的方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房产、车辆等,都可以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当夫妻决定离婚时,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之前,应优先用这些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有一套共同房产和一笔共同的银行贷款,在离婚时,可以先将房产出售,用所得款项偿还银行贷款。
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确定各自承担债务的比例或具体金额。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经营生意产生了共同债务,而另一方收入相对稳定但未参与经营,双方可以协商由经营一方承担较大比例的债务。
然而,当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协议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债务的用途、双方的经济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等。例如,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平均分担债务;如果债务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投资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可能会判决由该方承担主要债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