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款担保人的责任要求主要包括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遵守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同时需具备法定的担保人资格,且承担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车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保证合同的条款。担保人的责任核心是当债务人(购车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贷款机构)承担责任。
首先,担保人需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分为两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且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实践中,若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将视为一般保证(注意:《民法典》实施后,原《担保法》中“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已修改,需特别注意)。
其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需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例如,购车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贷款机构为追讨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可能纳入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再者,保证期间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限制,直接影响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一般保证中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需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即免除。因此,担保人需特别注意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避免因期间届满而丧失抗辩权。
此外,担保人需具备法定资格,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需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律明确禁止的主体不得作为担保人,例如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法人组织等,若此类主体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需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代购车人偿还贷款后,可以要求购车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若购车人拒不偿还,担保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车贷款担保人的责任要求涵盖保证责任类型、范围、期间、资格等多个方面,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自身责任边界,避免因盲目担保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