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的起算时间需根据拘留类型确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从被拘留人实际送拘留所(或公安机关看管)执行之日起计算,收拘当日不计入,次日为第一日;刑事拘留从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之日起计算,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
拘留是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同类型的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因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期限起算时间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分析。
一、行政拘留的期限计算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即收拘当日不计入拘留期限,从收拘次日开始计算一日。例如,被拘留人于2024年5月1日被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5日,则实际计算为:5月2日为第1日,5月3日为第2日,5月4日为第3日,5月5日为第4日,5月6日为第5日,到期释放时间为5月6日。若收拘当日因特殊情况(如拘留所临时无法收押)未实际执行,需以实际收拘日为起算点,此前的等待时间不纳入拘留期限。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期限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九十一条。根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从“被拘留人被送看守所羁押之日”起算。例如,嫌疑人于2024年5月1日10时被公安机关决定拘留,5月1日18时送看守所羁押,则拘留期限从5月1日起算。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流窜作案等情形可延长至30日),此处的“拘留后”即指送看守所羁押后的时间。需注意,刑事拘留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不得因节假日顺延,如期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仍需按时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三、司法拘留的期限计算
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害诉讼、执行等行为作出的惩戒措施,常见于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其期限计算规则与行政拘留一致,从被拘留人实际送公安机关看管之日起算,收拘当日不计入,次日为第一日。例如,法院于2024年5月1日决定对某人司法拘留10日,5月2日送公安机关执行,则期限从5月3日起算,到期日为5月12日。若被拘留人在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但需以实际执行时间为准,不影响起算时间的认定。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期限包含节假日:无论是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还是司法拘留,期限均连续计算,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不扣除,到期日即使为节假日也需按时释放。
2. 异地执行拘留:若被拘留人需从异地押解至执行地,押解时间不纳入拘留期限,仅从实际送拘留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执行之日起算。
3. 期间耽误:因拘留所或看守所管理原因导致实际执行时间延迟的,延迟期间不计入拘留期限,需按实际收拘日重新计算到期日。
综上,拘留期限的起算核心在于“实际执行”,即被拘留人被依法送监管场所(拘留所、看守所、公安机关看管)之日,而非作出拘留决定之日。不同类型拘留的计算规则虽有差异,但均需严格依据《拘留所条例》《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确保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