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金领取需满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意愿三个条件;领取标准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档,2023年最低为2152元/月,最高为2421元/月;领取期限根据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最长24个月。
领取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首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这里的“满1年”指累计缴费年限,不要求连续缴费,中断缴费前后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其次,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因个人主动辞职、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无法申领失业金。最后,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意愿。失业人员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同时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线上平台进行求职登记,表明就业意愿。
领取标准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档确定。2023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月,失业金标准以此为基数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即2690×80%=2152元/月;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按85%发放,即2690×85%=2286.5元/月。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即2286.5元/月;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按90%发放,即2690×90%=2421元/月。需注意,失业金标准随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动态变化,若未来最低工资上调,失业金金额将同步提高。
领取期限与累计缴费年限直接挂钩。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为2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期限为6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期限为8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从第5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例如,累计缴费6年的失业人员,可领取8+1=9个月失业金;累计缴费12年的,可领取24个月失业金。若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并再次失业,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未领完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仍不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