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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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派出所不予立案怎么办理

2025-12-18 11: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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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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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派出所不予立案,可通过申请公安机关复议、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提起刑事自诉等途径解决,具体需结合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选择救济方式。

当遭遇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情况时,控告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通过以下法定途径维护权益,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第一步:明确不予立案原因并索取书面通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控告人。若派出所未主动出具该通知书,控告人有权要求其依法出具,这是后续救济的重要依据。需注意,通知书应载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便于针对性提出异议。

第二步: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需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复议请求(要求撤销原不立案决定并立案)、事实与理由(结合证据反驳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并附《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三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具体流程为: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相关证据材料等;检察院受理后,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将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需在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回复检察院。

第四步:针对特定案件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或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起自诉时需提交《刑事自诉状》、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法院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立案审理。

关键注意事项:一是需区分案件性质,若属于治安违法案件(如轻微打架斗殴、盗窃少量财物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能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二是全程保留证据,包括报案回执、沟通记录、《不予立案通知书》、相关物证等,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救济效果;三是注意时效,复议、申诉、自诉均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报案派出所不予立案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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