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有借条还需要准备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借款交付、对方身份信息等方面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等。
在有借条的情况下起诉,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的实现,还需要准备多方面的证据。
证明借款交付的证据:借条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但不能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这些转账记录能够清晰地显示转账的时间、金额、转账人和收款人等信息,是证明借款交付的关键证据。例如,在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银行的交易流水单就是有力的交付证据。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有相关的证人证言或者交付时的录音录像等。比如有第三人在场见证现金交付的过程,该第三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包括双方关于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记录可以进一步佐证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双方对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重要事项的约定。例如,聊天记录中双方明确提及借款的金额、用途等内容,与借条相互印证,能使借贷关系更加清晰明确。
对方的身份信息证据:需要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准确的身份信息是确定被告主体资格的关键,只有明确了被告是谁,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后续的审理。
证明主张债权的证据:如果曾经向对方催要过借款,要有催款的记录,如短信、微信催款记录、书面催款函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保障债权人的胜诉权。
虽然借条是重要的证据,但为了增加胜诉的几率,还需要准备上述多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