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70年指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无需申请,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产所有权不会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而丧失。
要明确“房产70年后是否还是自己的”,需先区分两个核心概念:房产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是指对房屋本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产所有权是永久的,不会因时间推移而消失。而70年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年限,这是土地公有制下,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的期限,并非房产所有权的期限。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消除了“70年后房产会被收回”的担忧。“自动续期”意味着无需业主主动申请,到期后土地使用权自动延续,保障了房产的持续合法使用。
续期费用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目前,《民法典》仅框架性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细则仍在完善中。从实践来看,部分试点地区已探索出处理方式,例如温州曾出现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案例,当地采取“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的过渡性办法;深圳对到期的工业用地续期则按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些案例表明,续期费用可能结合土地价值、房屋性质等因素,最终通过法律明确后实施,普通住宅的续期费用大概率会体现惠民原则,可能存在减免或低标准缴纳的情况。
需特别注意的是,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商业、工业、办公用地)的续期规则与住宅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需“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未获批准或未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可能被国家无偿收回(但会对地上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法律还保障了业主的补偿权。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城市规划调整),国家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收回土地,需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确保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
综上,住宅房产的所有权永久属于业主,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将依法依规明确,房产不会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而丧失。非住宅房产需按规定申请续期,具体以法律和地方政策为准。业主无需过度担忧“70年后房产归属”问题,法律已构建起清晰的保障框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