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已无“非法同居”概念,现行法律规范的是“同居关系”。认定同居关系需满足双方存在持续性、公开性的共同生活事实,具体包括共同居住的合意、稳定的居住状态、经济与生活事务的融合,以及在一定范围内被认知为共同生活伴侣等要素。
首先需明确,“非法同居”并非现行法律术语。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后,我国法律不再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共同生活称为“非法同居”,而是统一表述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持续性、公开性的共同生活事实”,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综合判断:
其一,共同居住的合意。双方需主观上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非单纯的物理空间重合。例如,恋爱双方明确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居住在一起,或离异后未再婚的双方约定共同生活,均属于有合意的情形。反之,仅因合租、借住等临时居住需求而共处同一房屋,因缺乏共同生活合意,不构成同居关系。
其二,持续性的共同居住。共同居住需达到一定时间长度,体现“稳定”特征。实践中,短暂的、偶发的居住(如周末短暂相聚)通常不被认定为同居;而持续数月以上的日常居住,且双方在该期间内以共同住所为生活中心,更可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需注意,法律未规定统一的时间标准,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如居住频率、是否购置共同生活用品等)综合判断。
其三,共同生活的事实要素。这是认定同居关系的关键,包括:日常起居的融合,如共同准备餐饮、分担家务、共享生活空间(如卧室、客厅的共同使用);经济事务的混同,如共同支付房租、水电、物业费,或存在共同存款、共同购置房产/车辆等行为;生活事务的协作,如共同照顾子女、赡养老人,或在一方生病时提供照料等。例如,双方长期共同抚养非婚生子女,即使未登记结婚,也可认定存在同居关系。
其四,公开性的外部认知。双方在亲友、邻居、同事等一定范围内,以共同生活伴侣的身份公开互动,且他人对此形成稳定认知。例如,共同参加社交活动、以“爱人”“伴侣”相称,或亲友默认双方为共同生活关系,均属于公开性的体现。反之,若双方刻意隐瞒共同生活事实,仅在私密空间相处,可能因缺乏公开性而难以认定同居关系。
需特别区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成立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如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等),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认定同居关系需结合主观合意、客观行为(持续居住、共同生活事实)及外部认知综合判断,核心在于“稳定、公开、持续的共同生活状态”。实践中,需通过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亲友证言、共同财产凭证等证据佐证,而非仅凭单一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