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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能否复制

2025-12-16 16: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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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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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则上不允许复制,仅享有查阅权;但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或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的除外。

股东对公司账簿的查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但其范围和行使方式受法律严格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从法律条文表述来看,立法者对“查阅”和“复制”的权利范围进行了明确区分: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股东同时享有查阅权和复制权;而对于公司会计账簿,法律仅赋予股东查阅权,未提及复制权。

禁止股东复制公司账簿的核心原因在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经营安全。会计账簿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资料,包含大量敏感信息,如客户数据、成本结构、利润构成、未公开的交易细节等。若允许股东随意复制,可能导致这些信息被泄露给竞争对手,或被股东用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例如利用账簿信息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恶意竞争等。因此,立法通过限制复制权,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平衡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部分股东可能误认为“查阅”包含“复制”,但二者在法律上有本质区别。查阅权通常指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到公司查阅账簿,必要时可进行摘录,但不得将账簿原件或复印件带离公司;而复制权则意味着股东可获取账簿的复制件,这显然会增加公司信息泄露的风险。

不过,法律并未完全排除复制的可能性。若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对会计账簿享有复制权,或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一致同意股东复制账簿,则该约定或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复制权源于公司自治范畴,而非法定权利,需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例如不得通过章程约定剥夺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行使查阅权时,需遵守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对公司拒绝查阅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综上,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复制权并非法定权利,原则上仅能查阅;若需复制,需依赖公司章程约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又通过限制复制权维护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商业秘密。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能否复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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