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时,股东若需转让股权,申请应围绕请求解除转让限制或特殊情形下的例外批准展开,需明确申请主体、转让事由、法律依据及具体解决方案,核心是通过合法程序平衡股东退出需求与公司稳定经营,内容需包含申请事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具体请求及附件材料。
当公司章程存在股权转让禁止性条款,股东因合理事由需转让股权时,申请文件的撰写需以法律依据为基础、事实需求为支撑,通过规范的格式与充分的论证,推动公司或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以下从申请文件的核心结构与内容要点展开说明:
一、明确申请主体与核心事项
申请文件开篇需清晰载明申请主体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出资时间等,确保身份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核心申请事项需直接明确,例如“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的条款”或“请求股东会批准在特殊情形下(如股东重大财务困难)的股权转让事项”。需注意,申请事项需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匹配,若修改章程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申请中应明确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将修改条款纳入议程。
二、事实与理由:论证转让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此部分是申请的核心,需结合客观事实与法律依据展开,避免空泛陈述。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1. 转让事由的合理性:需说明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如股东因个人债务清偿、投资战略调整、家庭财产分割等非恶意事由需退出公司,且该事由已对股东基本权利行使造成实质性影响(例如股权长期无法变现导致资金链断裂)。
2. 法律依据的支撑: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需同时强调章程自治的边界——若禁止转让条款导致股东“永久锁定”股权,实质剥夺股东退出权,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权利滥用,需通过修改章程或例外批准实现利益平衡。此外,可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股东权利救济的规定,说明股东有权通过合法程序维护退出权。
3. 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需论证股权转让不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例如受让方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与经营能力,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提升管理水平;或转让价格经第三方评估,符合市场公允性,确保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未被侵犯(即使章程禁止转让,若允许例外批准,仍需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三、具体请求与程序保障
申请中需提出明确、可操作的请求,例如“请求公司于收到本申请后15日内召集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条款的议案》”“请求股东会审议批准本人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草案),同意豁免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同时,需明确程序上的配合义务,例如承诺配合提供股权转让相关文件(如受让方背景资料、财务审计报告等),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与表决权。
四、附件材料:增强申请的证明力
为提升申请的说服力,需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常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草案(明确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受让方基本情况说明(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从业经验等)、股东自身困境的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医疗诊断书、银行催款通知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转让价格的公允性)。附件材料需真实、合法,与申请理由直接关联,避免无关信息堆砌。
五、落款与注意事项
申请文件末尾需注明申请人签名(自然人股东)或盖章(法人股东)、日期,并留下联系方式。需特别注意:提交申请的程序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例如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确保其他股东在股东会召开前能充分知悉申请内容;若公司章程对申请的答复期限有规定,需在期限内跟进进展,避免程序瑕疵影响申请效力。
综上,此类申请的核心在于通过事实陈述、法律论证与程序合规,推动公司或股东会重新审视禁止转让条款的合理性,在保障公司稳定经营的同时,维护股东的合法退出权。实践中,建议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与股东间协商结果调整申请内容,必要时可引入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支持,确保申请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