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贷款中,房产证的抵押主体通常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但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房产证原件一般由业主自行保管,金融机构持有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作为抵押权利凭证。
在房产贷款业务中,房产证的抵押涉及法律登记与权利凭证管理,具体情况需结合贷款类型、地区政策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综合分析。以下从抵押主体、登记制度变化、流程效力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抵押主体:贷款发放机构为核心
房产证抵押的本质是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还款担保,抵押权利人为贷款发放方。无论是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还是组合贷款,抵押主体均为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例如,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抵押权利人为该银行;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抵押权利人为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地区由合作银行代理)。需注意,抵押关系的成立以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为基础,但法律效力需通过不动产登记确认。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的凭证管理:房产证由业主持有,银行存他项权证
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全国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产证与土地证合一为不动产权证。此时,抵押流程发生重要变化:办理房产贷款时,借款人需与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完成后,不动产权证原件由借款人(业主)领取并自行保管,银行仅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即原他项权证),作为其享有抵押权的法定凭证。这一变化打破了“房产证由银行保管”的传统认知,明确了不动产权证的持有主体为业主。
三、不同贷款类型的抵押机构差异
1. 商业贷款:抵押主体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例如,向工商银行申请房贷,抵押权利人为工商银行,银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由业主保管。
2. 公积金贷款:抵押主体通常为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合作银行。部分城市规定,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他项权证由公积金中心持有。
3. 组合贷款:即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形式,抵押主体以主贷方式为准(通常为商业银行),由主贷银行统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由该银行持有,公积金中心作为次要抵押权人在登记中注明。
四、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流程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因此,房产贷款的抵押需严格遵循以下流程: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人与银行共同提交不动产权证、身份证、贷款合同等材料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已抵押”字样(部分地区为电子标注),并向银行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借款人领取标注抵押信息的不动产权证,完成抵押流程。这一流程确保了银行抵押权的合法性,也明确了业主对房产的占有权。
五、提前还款与解除抵押手续
当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后,需先向银行申请出具《贷款结清证明》,银行在核实无误后,返还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并协助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借款人需提交结清证明、不动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注销不动产权证上的抵押标注,房产恢复无抵押状态,此时业主方拥有完整的房产所有权。需注意,解除抵押登记不可省略,否则即使贷款已还清,房产仍处于抵押状态,无法正常交易或再次抵押。
综上,房产贷款的房产证抵押核心在于“登记生效”,而非“实物保管”。业主无需担心房产证被银行收走,只需在还清贷款后及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即可确保房产权利的完整性。具体操作可咨询贷款银行或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当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