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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跑后投案自首是否算肇事逃逸

2025-12-16 02: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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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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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跑后投案自首仍属于肇事逃逸,但自首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对处罚结果产生影响。

肇事逃逸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该行为一旦完成即构成肇事逃逸,事后投案自首不影响逃逸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驾驶人违反上述义务,为逃避责任而故意离开事故现场,即构成“肇事逃逸”。这里的“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还包括逃避行政责任(如扣分、罚款、吊销驾驶证)和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的刑罚)。

从法律定性来看,肇事逃逸是对事故发生后法定义务的违反,属于行为犯,只要驾驶人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且主观上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即可认定为肇事逃逸。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或违法嫌疑人在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表现,属于量刑层面的情节,而非对行为性质的否定。例如,驾驶人撞人后为逃避赔偿驾车逃离现场,3小时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其“逃离现场”的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而“投案自首”仅能作为后续处罚时从轻或减轻的依据,不能改变“逃逸”的定性。

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肇事逃逸时,会重点审查以下要素:一是是否存在“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如驾车驶离、弃车离开等;二是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为避免被查获、减少赔偿金额、害怕承担刑责等。即使驾驶人在逃离后因悔悟或迫于压力投案,其“逃离”行为已客观实施,主观逃避故意也已形成,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例如,某驾驶人夜间驾车撞倒行人后,因担心被路人围堵驾车逃离,次日清晨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其行为仍构成肇事逃逸,但自首情节可使其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明确,“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条法律条文清晰区分了“肇事逃逸”的行为定性与“自首”的量刑功能,前者是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后者是对处罚程度的调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构成肇事逃逸。若驾驶人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离开现场(如驾车送伤者去医院),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并留下联系方式,或因现场无法移动(如车辆故障)且已主动报警等待处理,则不属于肇事逃逸。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驾驶人供述等证据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图,避免将合理离开行为误判为逃逸。

综上,肇事逃跑后投案自首的法律关系可概括为:逃逸是对事故后法定义务的违反,属于行为定性问题,一旦实施即成立;自首是对犯罪后态度的评价,属于量刑情节问题,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层面,不能混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履行法定义务,切勿因侥幸心理选择逃逸,否则即使事后自首,仍需承担逃逸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肇事逃跑后投案自首是否算肇事逃逸(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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