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承担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具体工作涵盖会见通信、了解案情、申请强制措施变更、调查取证、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庭审辩护等多个方面。
一、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与权利保障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此时律师的介入,能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申请回避等。会见时,律师需核实当事人是否存在被非法取证的情况,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若发现违法情形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同时,律师可根据案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被拘留、逮捕的当事人,若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律师可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案件情节较轻等理由,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争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当事人被长期羁押。此外,律师还可就案件管辖、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等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防止不当侦查行为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
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了解案情与提出专业辩护意见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通过阅卷,律师能够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或瑕疵,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在此阶段,律师还可与检察机关沟通,就案件定性、证据效力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律师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书面意见;若证据不足,可申请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关键证据。此外,律师可根据案情需要,自行调查取证或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证明当事人无作案时间、无作案动机的证人证言等。
三、审判阶段:通过庭审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是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的核心环节,律师的辩护工作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庭前,律师需与当事人确认辩护策略,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如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量刑辩护(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等,并准备庭审所需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辩护词等。对于复杂案件,律师还可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异议、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与法官沟通,提高庭审效率。
庭审中,律师需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辩护。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问题,如物证来源不明、证人证言矛盾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论证当事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同时,律师需保障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权,确保其意见被法庭充分听取。庭审结束后,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继续维护当事人权益。
综上,律师在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工作紧密衔接,从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与法律意见提出,再到审判阶段的庭审辩护,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