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纠纷中的第三人需通过明确诉讼地位、梳理权利基础、固定证据材料、依法主张权利及启动程序救济等步骤处理,核心是依据法律规定主动介入诉讼或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共有权益,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权利受损。
房屋共有纠纷涉及多方主体时,第三人的处理方式需结合其法律地位、权利来源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实务角度展开分析:
第一步:明确诉讼地位,区分权利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前者对房屋共有权益有独立主张,可在诉讼中以起诉方式加入(如主张对共有房屋享有50%份额);后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如共有房屋的抵押权人),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通知其参加。需特别注意,若第三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如未登记的隐名共有人、按份共有中的其他共有人),法院必须追加其参与诉讼,否则可能因遗漏主体导致判决无效。
第二步:梳理权利基础,锚定共有关系合法性。第三人需先厘清自身与房屋的权利关联:若基于共有关系(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合作购房的按份共有),需依据《民法典》第297-303条确认共有类型及份额;若基于债权关系(如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借名协议),需通过合同效力主张实际权利。实务中,常见争议点包括“口头约定共有”“出资证明能否直接认定共有权”,此时需结合《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优先以登记为准,非登记权利人需提供书面共有协议、转账凭证、实际占有使用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三步:固定证据材料,强化主张可信度。无论主动介入还是被动通知,第三人需提前准备三类核心证据:一是共有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注明共有)、购房合同中的共有人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等;二是出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备注“购房款”)、贷款还款流水、装修费用票据等,证明对共有物的贡献;三是使用收益证据,如物业费缴纳记录、租金收取凭证,辅助证明实际行使共有权。证据需经原件核对,复印件需注明来源并由法院核对无异。
第四步:诉讼中的权利主张与抗辩策略。若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明确提出“确认共有份额”“分割共有物”或“驳回原被告诉讼请求”的主张,并缴纳诉讼费;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在庭审中陈述对案件事实的意见,对原被告提交的共有权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对虚假出资证明提出鉴定申请)。涉及共有物分割时,可依据《民法典》第304条主张优先购买权,或提出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的具体方案,避免因原被告协商损害自身份额。
第五步:程序救济途径,弥补权利受损风险。若法院未通知必要共同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或判决遗漏其共有权益,第三人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若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发现纠纷,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依据《民法典》第234条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要求重新确认份额并分割共有物。需注意,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起诉时需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交材料。
综上,房屋共有纠纷中的第三人处理核心在于“程序主动介入+实体证据支撑”,需结合法律规定精准定位权利属性,通过法定程序将自身权益纳入案件审理范围,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共有份额被无权处分或分割不公。实务中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阶段(诉前、诉中、判决后)制定针对性方案,确保共有权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