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报告出具后,需依次完成核对报告内容、明确赔偿范围及金额、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准备诉讼材料并提起诉讼等步骤,同时需注意诉讼时效及证据留存。
交通事故鉴定报告(如伤残鉴定、车辆损失鉴定等)是后续处理赔偿争议的核心依据,报告出具后需按以下流程推进,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步:核对鉴定报告核心内容,及时提出异议
收到鉴定报告后,首要任务是全面核查报告的合法性与准确性。需重点关注三项内容:一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需确认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是否持有执业证,资质瑕疵可能导致报告无效;二是鉴定程序是否合规,如检材是否经双方确认、鉴定过程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三是鉴定结论是否合理,例如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情描述是否与病历一致、误工期限是否符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若对报告有异议,需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部分地区为5日)向交警部门或法院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并附上证据(如补充病历、影像资料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复核申请需载明异议具体内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应重新鉴定或出具补正意见。
第二步:明确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整理证据材料
根据鉴定报告结论,结合事故责任划分,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常见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误工费(按鉴定误工期限×收入证明计算,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护理费(护理期×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按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越高金额越高,一般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等。
需同步整理全部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证明责任划分)、鉴定报告(核心赔偿依据)、医疗费票据(门诊及住院费用清单)、误工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银行流水)、护理费发票、交通费票据、伤残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等。证据需复印留存,原件在诉讼中提交法院核对。
第三步: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
协商或调解是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可节省时间及诉讼成本。协商时需携带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赔偿清单及证据材料,与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当面沟通,明确己方诉求及法律依据(如引用《民法典》第1187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自行协商无果,可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事故发生后10日内提出)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调解达成协议的,需签订书面调解书,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协商不成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若调解失败,需在诉讼时效内(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前需完成三项准备:一是确定管辖法院,一般为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包括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二是撰写起诉状,载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明确赔偿金额及计算方式)、事实与理由(简述事故经过、责任划分、鉴定结论及赔偿依据);三是准备证据清单,将上述整理的证据按“事故责任-损失情况-赔偿金额”逻辑排序,附证据复印件。
诉讼过程中,若对方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需配合法院组织的质证程序,必要时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证明报告的合法性与客观性。若被告存在转移财产风险,可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
第五步:执行阶段的权益保障
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法院将通过查询财产线索、查封扣押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