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犯罪行为,其侦查与起诉主体的确定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暴力取证罪的侦查主体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其实施的暴力取证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此类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得到独立、公正的调查。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暴力取证罪作为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完全符合上述管辖范围,侦查权专属人民检察院。
二、暴力取证罪的起诉主体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暴力取证罪立案侦查终结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存在疑问,可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存在共同犯罪或牵连其他罪名,只要暴力取证罪的主体和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范围,其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仍由人民检察院主导。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暴力取证过程中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若两罪存在牵连关系,人民检察院可一并侦查并审查起诉,避免管辖冲突,确保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综上,暴力取证罪的侦查与起诉均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这一制度设计既符合刑事诉讼法对特殊主体犯罪管辖的规定,也强化了对司法权运行的法律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权力滥用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