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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中标结果公示是多久的

2025-12-13 2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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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中标结果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该规定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明确要求,公示内容需包含成交供应商信息、成交金额等关键要素,未按规定公示可能导致采购程序违法。

一、公示期限的法规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其中,公告(即中标结果公示)的法定时限为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示期本身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实践中,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通常要求公示信息在线持续展示时间不低于1个工作日,以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

二、公示内容的法定要求

为确保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法规明确要求公示内容必须包含以下要素: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及编号、成交供应商全称及地址、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详情(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以及谈判小组成员名单。缺少上述任何一项内容,均可能被认定为公示不合规,供应商可据此提出质疑,甚至导致采购结果无效。

三、与其他采购方式的公示期差异

需注意的是,竞争性谈判的中标结果公示期与公开招标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公开招标的中标公告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而竞争性谈判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公示期仅为1个工作日。这一差异源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场景(如紧急采购、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其程序设计更注重效率,但透明度要求并未降低。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实践中,若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因系统故障、信息录入错误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补正公示,且补正后的公示期仍需满足1个工作日要求。主观拖延或故意不公示的,将直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导致合同签订时间滞后,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五、未合规公示的法律风险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将面临财政部门的监管处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更严重的是,未公示的成交结果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导致已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造成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双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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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媒体平台未作规定,一般应包括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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