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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担保物权区别大吗

2025-12-13 16: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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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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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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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与担保物权区别较大,二者分属不同法律范畴,核心差异体现在法律性质、权利来源、行使条件及功能定位等方面,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形区分适用。

追偿权与担保物权是民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概念,但二者在法律属性、产生依据及实践应用中存在显著差异,需从多个维度深入分析。

一、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一种,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仅能向特定对象主张权利。例如,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权利效力不涉及不特定第三人。而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权利主体可对抗除权利人外的一切不特定人。根据《民法典》第386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该权利可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

二、权利来源不同。追偿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700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此外,合伙协议、合作合同中也可约定追偿条款,如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后,按内部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担保物权的设立则需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类型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仅能在法定范围内约定具体事项。例如,抵押权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方可生效;留置权则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如《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留置权成立条件),无需当事人额外约定。

三、权利客体不同。追偿权的客体具有非特定性,通常表现为金钱给付或行为请求,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代偿款项、赔偿损失等,其指向的对象不局限于特定财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或权利,且需具有可转让性和交换价值。根据《民法典》第387条,担保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实践中常见的房屋抵押权、车辆质权、股权质押等,均以特定财产为权利载体。

四、行使条件不同。追偿权的行使需满足“先行履行义务”和“存在可追偿事由”两个核心条件。例如,连带债务人之一清偿全部债务后,需证明其他债务人未履行份额,且内部约定了分担比例;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需提供代偿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债权人出具的收据),证明已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以“主债权未实现”和“符合法定程序”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人行使权利需满足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且未超过担保期间,同时需通过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法定方式实现,不得擅自处分担保物。

五、功能定位不同。追偿权的功能是“责任分担的救济”,解决的是责任承担后的内部追偿问题,本质是对已履行义务方的权利补偿。例如,公司股东为公司代偿债务后,通过追偿权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追回损失,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担保物权的功能是“债权实现的保障”,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债权设立“安全垫”,当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直接支配担保物优先受偿,降低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例如,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正是通过担保物权确保贷款债权的实现。

综上,追偿权与担保物权在法律性质、权利来源、行使条件及功能上存在本质区别,分属债权救济与物权保障两个不同法律体系。实践中,需根据具体场景准确识别二者的适用范围,避免混淆导致权利行使不当。例如,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时需依赖担保物权,而保证人代偿后主张权利则需通过追偿权实现,二者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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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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