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原则上应返还,但存在双方已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开支、给付方主张生活困难证据不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属无条件赠与、未登记系给付方过错导致等情形,可不予返还。具体需结合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处理,法院会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五种情形时,法院可能不予返还或酌情减少返还金额,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认定。
一、双方已共同生活且彩礼已实际用于共同开支
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且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支出的,法院可能不予返还。例如,彩礼用于双方租房、购置家电、日常饮食等共同生活消费,需提供具体证据证明:一是共同生活的事实(如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邻居证言);二是彩礼开支的关联性(如彩礼接收后短期内的大额消费凭证、购物发票注明双方共同使用)。若证据充分,法院会认定彩礼已融入共同生活,不再支持返还请求。
二、给付方主张“生活困难”但证据不足
“生活困难”是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之一,但需满足“绝对困难”标准,即给付彩礼后导致给付方及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若给付方仅以“收入减少”“负债”为由主张困难,而无法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低保证明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证据,法院会认定其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彩礼返还。
三、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形成稳定生活状态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法院判定彩礼是否返还的重要因素。若双方未登记但共同生活满1年以上,且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或生育子女等情形,法院可能认为彩礼已转化为家庭共同支出,不予返还。例如,共同生活2年期间,彩礼用于抚养双方非婚生子女、偿还共同房贷,法院会结合生活稳定性、情感投入等因素,认定返还彩礼无事实依据。
四、彩礼性质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法律性质不同,若款项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则无需返还。实践中,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节日红包、纪念日礼物等,若转账附言为“爱你”“节日快乐”,或金额较小且无明确婚约指向,法院可能认定为维系感情的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需结合赠与时间(如非婚约筹备期)、金额(未超出日常交往范围)、语境(无“彩礼”“结婚准备金”等表述)综合判断。
五、未登记系因给付方过错导致
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因给付方存在过错(如隐瞒已婚事实、实施家庭暴力、恶意拖延登记),法院可能认定过错方无权主张彩礼返还。例如,给付方在恋爱期间隐瞒已有配偶,导致双方无法登记,或因殴打对方致感情破裂,对方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后,法院会以“过错方自担风险”为由,驳回其返还请求。
具体办理方式
1. 协商处理:双方可就彩礼返还达成书面协议,明确不予返还的理由及金额,协议需注明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等关键事实,避免后续纠纷。
2. 诉讼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需提交以下证据:(1)彩礼给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条);(2)共同生活证明(租赁合同、水电费记录);(3)彩礼开支证据(消费发票、转账给第三方的凭证);(4)过错证据(如存在过错情形)。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用途、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是否返还及返还金额的判决。
综上,未登记结婚时彩礼是否返还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核心在于彩礼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否已转化为共同生活成本及双方过错程度。主张不予返还的一方需重点准备共同生活、彩礼用途、赠与性质或过错方的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