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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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致人死亡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2025-12-12 23: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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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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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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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致人死亡属于一罪,即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或结合犯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明确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情形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判断,但均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不涉及数罪并罚问题。

首先,需明确绑架罪的基本构成与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款明确了绑架罪的基础法定刑,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则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从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看,绑架罪致人死亡存在两种典型情形,均不数罪并罚。第一种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即绑架行为本身过失或间接故意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如捆绑过紧引发窒息、殴打致伤后未及时救治死亡等。根据刑法理论,这属于结果加重犯,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律将其规定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第二种是“杀害被绑架人”,即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这属于结合犯,法律直接将“绑架+故意杀人”结合为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其次,需区分绑架致人死亡与其他数罪并罚情形的界限。若绑架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实施与绑架无关的独立犯罪,如强奸、抢劫被绑架人,此时需以绑架罪与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但“致人死亡”是绑架行为本身或绑架目的实现过程中直接导致的结果,与绑架行为具有内在关联性,故不适用数罪并罚。例如,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后,因被绑架人反抗而故意将其杀害,属于“杀害被绑架人”,仅定绑架罪;若绑架后发现被绑架人携带大量现金,临时起意抢劫并致其死亡,则需以绑架罪与抢劫罪并罚。

最后,法律依据层面,《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款直接排除了数罪并罚的可能,无论是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害,均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一体化评价。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对绑架罪的严厉打击态度,通过将死亡结果纳入绑架罪的量刑范围,避免重复评价和轻纵犯罪。

综上,绑架罪致人死亡无论是结果加重犯还是结合犯,均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一结论既符合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也体现了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的理论逻辑,确保对绑架犯罪的打击力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

绑架罪致人死亡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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