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时,需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具体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经法院调解、审理后,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单方离婚的法定途径,适用于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
第一步:准备诉讼材料。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民事起诉状,需载明原告、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重点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二是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三是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是关键证据材料,需重点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具体包括:(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出轨聊天记录、同居证明等);(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报警回执、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记录等);(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等)。
第二步:确定管辖法院。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存在特殊情况,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避免因管辖错误被驳回起诉。
第三步:法院受理与调解。法院收到起诉状和材料后,会在7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则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需在收到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如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调解无效,则进入审理程序。
第四步:开庭审理与判决。法院开庭审理时,会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调查,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若原告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若证据不足,且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若第一次诉讼未判离,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无和好可能,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单方离婚对方不同意时,需严格按照诉讼离婚程序操作,重点在于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并配合法院完成调解、审理流程。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即使对方坚决反对,只要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可实现离婚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