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未到期时,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协议;出借人非因法定情形不得单方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一般应按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协议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在期限届满前,其履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以下从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具体分析: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或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若出借人因资金需求希望提前收回借款,或借款人有能力提前清偿债务,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协商过程中,需注意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补充协议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二、出借人单方主张提前收回借款的法定限制。借款协议未到期时,出借人无权单方要求提前收回借款,除非借款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包括:(1)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预期违约),例如书面告知出借人“无力偿还”“不会还款”;(2)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可能导致出借人债权受损;(3)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致使出借人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出借人主张提前收回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即若借款协议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6%,借款人实际使用6个月后提前还款,利息应按6个月计算,而非1年。但需注意,若协议中明确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或“按原约定期限支付利息”,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调减),则从其约定。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出借人,以便出借人做好资金安排,具体通知期限可参考协议约定或行业惯例。
四、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若双方无法就提前履行达成一致,且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出借人不得强制要求提前收回,借款人也无需提前还款。若一方违约(如出借人单方扣划资金、借款人拒绝协商),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
综上,借款协议未到期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严格遵循“契约自由”与“法定解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