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2年到期后不续签的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判定。若用人单位明确不续签或降低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主动不续签且用人单位未降低条件,则无需赔偿。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2年工龄通常对应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的赔偿责任,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区分“用人单位不续签”与“劳动者不续签”两种情形,并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
一、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续签,或通过降低工资、减少福利等方式降低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拒绝续签,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某劳动者与公司签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明确告知不再续签,此时公司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提出续签但将月工资从8000元降至6000元,劳动者因此拒绝续签,公司同样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主动不续签的情形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岗位、福利不变)或提高条件提出续签,而劳动者明确拒绝续签,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则的核心是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权利,避免劳动者滥用续签选择权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不合理成本。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确定,相关规则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工作满2年的劳动者,工龄明确为2年,对应经济补偿为2个月工资。
2. 月工资定义: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例如,某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3倍为15000元),因其月工资未超过3倍,经济补偿为10000元×2=20000元;若其月工资为20000元(超过3倍15000元),则经济补偿为15000元×2=30000元。
3. 特殊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仅需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四、维权途径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2年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问题需结合双方意愿及条件变化综合判断,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2个月工资(以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受社平工资3倍封顶限制),劳动者主动拒绝合理续签条件的则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