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坐牢时离婚需通过诉讼程序办理,所需资料包括基础身份材料、婚姻关系证明、男方服刑信息材料、起诉状及感情破裂证据,若涉及子女或财产分割,还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男方因被监禁无法亲自办理离婚手续,故此类情况需通过诉讼离婚方式处理,具体所需资料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础身份材料
原告需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证明,包括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原告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还需提供对应的有效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该材料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保法院确认起诉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需提供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遗失,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或补办结婚证。若原结婚证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如姓名、身份证号变更),需补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以证实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男方服刑信息材料
需提供能证明男方当前服刑状态的文件,主要为监狱出具的服刑证明(需注明服刑监狱名称、服刑期限、入监时间等信息),或通过法院裁判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替代,此类材料用于证明男方被监禁的事实,是法院确定管辖及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服刑证明也是法院确认管辖权的关键材料。
四、起诉状及感情破裂证据
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副本份数根据被告人数确定,通常为1份),起诉状需载明原告基本信息、被告(男方)基本信息(包括服刑监狱地址)、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需说明双方婚姻经过、男方服刑情况及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同时,需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男方被监禁的事实本身可作为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故服刑证明可直接作为核心证据;若存在其他感情破裂情形(如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等),需补充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沟通记录等)。
五、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若双方育有子女,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证明子女身份及年龄,作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依据;涉及财产分割时,需提供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明细、股权证明等),明确财产范围及权属;若主张抚养费或医疗费,需提供子女实际需要的费用证明(如教育支出票据、医疗诊断证明等);若男方有债务,需提供债务凭证及债务性质证明(如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若原告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律师代理,需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若存在语言障碍或文化差异,可能需要提供翻译材料(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盖章)。上述资料需准备齐全后,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法院受理后会通过监狱向男方送达诉讼材料,后续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