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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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立案

2025-12-11 18: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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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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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法院应当准予立案需满足四个核心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必须依法立案,不得以“感情未破裂”“未调解”等理由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诉讼的立案条件是法定且明确的,法院在审查时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增设额外门槛。以下从四个核心条件展开说明:

一、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是离婚诉讼立案的主体资格要求。原告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夫妻中的丈夫或妻子。其他人(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即使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过错,第三方也不具备原告资格。例如,丈夫出轨,妻子的父母不能直接起诉要求二人离婚,只有妻子本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若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会在立案审查阶段裁定不予受理。

二、需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实践中,若原告仅知道被告姓名但无法提供住址或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可能被认定为“被告不明确”而不予立案。但需注意,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原告可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并申请法院公告送达,此时法院仍应立案。

三、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指原告需明确提出希望法院判决的内容,例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等。“事实理由”则需简要说明婚姻状况(如结婚时间、子女情况)、感情破裂的原因(如家暴、分居满两年、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即使感情破裂的证据暂时不足,只要诉讼请求明确、事实理由清晰,法院也应先立案,证据问题留待审理阶段审查。例如,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虽未提供分居或家暴证据,但只要写明结婚时间、无子女、请求离婚等内容,法院不得因“感情未破裂”而拒绝立案。

四、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离婚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自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关键在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离婚诉讼管辖原则上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同时存在几种特殊管辖情形:

1.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2.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只要原告选择的法院符合上述管辖规定,即满足“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条件。

法院不得拒绝立案的法定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以“第一次起诉离婚通常不判离”“需先调解”等理由拖延或拒绝立案,这属于违法操作,原告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只要离婚诉讼满足“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请求具体、管辖正确”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依法准予立案,这是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重要程序前提。

哪些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立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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